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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SO 27001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 【解析】(三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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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 資訊安全目標
條文5.2是訂定資訊安全政策,要求組織在政策中必須包含資訊安全目標或訂定目標的框架,條文6.2則詳細敘述目標的架構及要求,不論原先在政策中如何闡述目標,其相關的要求還是要符合條文6.2的要求,所以必須在適當的階層或對應的業務功能中設定目標,而第四章全景分析的資訊非常適合來當作目標的基礎資訊,例如:利害關係者(客戶)的期待是他的個人資料不要外洩,從政策上來說,必須訂定資料安全保護及存取控制相對應的政策,客戶資料外洩事件件數可以當作一個目標來設定,確認有沒有達到客戶的期待。如果5.2已經敘述了政策必須包含目標,為什麼不在5.2中把目標訂定的需求一併敘述?如此安排,顯示ISO 27001標準還有其他的考量,因為目標可以當作風險準則設定的一個基準,前面有提到需要設定風險評估準則、衝擊準則以及接受準則,這些準則都可以參考所設的目標,才能正確的評估風險並決定是否接受風險。再拿前面的個人資料外洩事件的目標來看,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外洩個人資料賠償上限每人每一事件二萬元,因此衝擊準則就可以用這些資訊來訂定,組織自行評估能承受多少的罰款,如果是每年一百萬,則組織只能外洩五十件個人資料,超過就會變成無法承擔的風險,且必須有相對應的控制措施去降低風險,所以訂定的風險處理計畫也跟目標是有關連性的,必須將資訊安全目標嵌入風險評鑑及風險處理中,這些目標才會符合組織的需要,而不是訂定一些虛無縹緲的目標,看起來很好,卻完全無法達到持續改善的作用。
訂定資訊安全目標時需要考量適當時可以量測,所以在主管機關頒布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內就區分兩種類型:量化型(例如:某系統可用率)及質化型(例如:提升人員資訊安全意識)的目標,在資訊安全目標的陳述上可以參考下列做法:
• 數值以及它們的限制,例如:資訊安全事件數以及上限。
•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執行的量測,例如:內部稽核及管理審查的次數。
•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有效性的量測(條文9.1),例如:不符合事項改善的期限及百分比。
• ISO 27001標準的符合性,例如:定期對資訊安全政策進行審查。
•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內程序的符合性。
• 計劃與行動的完成,例如:風險處理計畫完成的時限與完成度。
• 風險準則接受度,例如:資訊安全事件造成損失。
設定完目標後,組織應規劃如何去完成目標,此處因為條文要求組織應保存資訊安全目標的文件化資訊,所以有關目標的資訊及計畫應該具備的基本資訊包含如何完成目標、達成目標所需要的資源、目標負責人、目標計畫時程、如何檢討目標是否達成等相關事項,目標設定後應持續檢討是否有修正的必要,並定期與利害關係者進行溝通目標是否適切,如有修正也應適時溝通及呈報權責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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